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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表內檢附文件審核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事項查照辦理。

會議日期 87 年 01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1.02.台內營字第8609035號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86年11月18日86建四字第650481號函辦理。

二、按辦理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書因故無法繳交使用執照影本時,得以合法房屋證明文件替代,或註明原因並列入改善計畫,或另依建築法第96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三、建築物無法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明者如經檢查認為合格,得由專業檢查人員簽證負責;至檢查不合格者提列改善計畫。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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