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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105年8月3日召開之研商「實驗教育機構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適用疑義」第1次會議紀錄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5.08.22.營署建管字第1050049708號說明:

一、復貴署105年8月8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90082號函。

二、依據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附表1及第2項附表2規定,D類(休閒、文教類)之定義:「供運動、休閒、參觀、閱覽、教學之場所。」其中「供國小學童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有關建築物使用類組歸屬於D-3組,「供國中以上各級學校教學使用之相關場所。(宿舍除外)」歸屬於D-4組,「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歸屬於D-5組。

三、 查本辦法對於建築物使用類組僅為使用項目舉例,有關辦理實驗教育學校之建築物使用類組,得先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貴署)對於該實驗教育學校之設置目的、場所規格、管理措施及空間特性認定歸組,建管單位再依貴署認定歸組據以進行建築管理。故旨揭會議紀錄決議:「……俟彙整相關提案及研處意見後函請內政部納入研修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之參據。」1節,經檢討尚無須修正本辦法,仍請貴署依實驗教育學校之設置目的、場所規格、管理措施及空間特性認定歸組後,再按貴署歸組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據以進行建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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