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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93年6月2日召開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管理委員會點交前發現法定空地(共用部分)被起造人搭建違章建築等違反建築有關規定情節,管理委員會得否同意驗收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06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93.06.08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4609號函<<會議紀錄>>案由: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管理委員會點交前發現法定空地(共用部分)被起造人搭建違章建築等違反建築有關規定情節,管理委員會得否同意驗收乙案。

決議: 按「有關前條項(條例第57條第1項)中所稱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該項檢測之責任應係由起造人負責,檢測方式,由起造人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雙方協議為之,政府主管機關派員會同,僅見證雙方已否移交,起造人應製作移交紀錄一式三份移交完成後由起造人及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及政府主管機關各執乙份。」為本部93年4月5日台內營字第0930083022號函(註)示規定。因此,有關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依第57條規定與起造人完成共用部、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設備之點交,係雙方協議為之。其點交內容經雙方同意後即可點交。倘點交時,管理委員會發現法定空地已有違章建築時,得報請主管建築機關依違章建築有關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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