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7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96年6月7日研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72條廠房附屬空間面積計算疑義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6.15.營署建管字第0962909592號>結論:

一、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編第1條第1款明定,本法第11條所稱一宗土地,指一幢或二幢以上有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所使用之建築基地。建築基地為道路、鐵路或永久性空地等分隔者,不視為同一宗土地。本案土地既經都市計畫道路及綠帶分割成數宗土地,其申請建築應以分割後各宗土地分別檢討。

二、本部82年8月16日台(82)內營字第8272692號函會議紀錄第7案決議:倉庫應屬廠房附屬設施,其面積應併入附屬空間合計檢討乙節,應於研議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工廠類建築物專章時納入檢討。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檢送96年6月7日研商建築技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