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陳詢建築物辦理變更為補習班使用,其「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限制」之檢討標準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5 年 03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5.03.16.營署建管字第0950011010號說明:

一、復台端95年2月23日陳情書。

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變更使用應依其行為時之法規辦理,是其檢討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申請變更使用時之法令規定辦理。為本部86年1月9日台(86)內營字第8672049號函附會議結論第四案決議2所明釋。有關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應檢討「設置二座直通樓梯之限制」項目者,仍請檢討符合申請變更使用時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5條規定;至如擬不適用該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得依同規則總則編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關於陳詢建築物辦理變更為補習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