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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座落台中市西屯區何厝段○○○地號土地已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之車道及空地,經土地重劃交換分合而重新分配予其他所有權人,應如何處理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10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10.23.台內營字第121026號說明:

一、依據 貴府建設廳71.09.10.建四字第183354號函辦理。

二、重劃前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於辦理重劃時,均應按照重劃原則調整其形後,仍分配與原所有權人,作為原建築物之法定空地,前經本部65.04.29.台內地字第673645號函釋示有案。為避免因辦理土地重劃而致原有建築物之法定空地不足,各級地政樵辦理土地重劃時,應依前開部函規定與主管建築機關加強聯繫,本部66.04.06.台內地字第725600號函亦有規定,本案詳細情形如何?應請 貴府逕予查明依前函及有關規定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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