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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廣告物申請雜項執照或許可證,應檢附之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1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3.11.營署建字第02818號說明:

一、復貴局87.01.24.北市工建字第8730314100號函。

二、按本部86.10.09.台86.內營字第8681845號函說明二、(2)「設置處所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佈施行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或區分所有建物而管理組織尚未報備者,於建築物屋頂層設置樹立廣告時,應檢具設置處所現有管理組織同意之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所有權人使用同意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依前揭規定檢具之現有管理組織同意之決議或二分之一以上所有權人使用同意證明文件,無需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無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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