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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新違建可否受理編訂門牌,辦理產權登記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6 年 04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4.19.台內營宇第725720號

一、復 貴府66.02.26.府建四字第8277號函。

二、查都市計畫範圍內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之登記,應附具建築物使用執照,行政院57.06.05台57內4423號令有明文規定。至門牌之編訂,旨在明瞭人民住址,便利公司行為之行使。其門牌之編訂應以實際情形為依據,與房屋、土地等產權無關。違章建築更不能因已編訂門牌而取得其於建築法令上之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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