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7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獨資營造廠合併改組為公司,其合併前承攬之工程由原獨資營造廠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37條之規定繼續完成,改組後之公司拒不會同申請使用執照時,得由起造人依建築法第70條之規定單獨申請之。至該合併前之獨資營造廠如有欠稅,應依財政部66.06.25.台財稅第34117號函之規定辮理。

會議日期 66 年 08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8.16.台內營字第743031號說明:

一、復貴局65.11.22.北市工字第68110號函。

二、檢送上開財政部函影本乙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獨資營造廠合併改組為公司,其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