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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高層建築物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1條規定時,非居室之梯廳是否仍需檢討二方向避難原則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0.04.27.營署建管字第1002906950號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局100年3月18日中市都建字第1000013436號函。

二、按「高層建築物應設置二座以上之特別安全梯並應符合二方向避難原則。二座特別安全梯應在不同平面位置,其排煙室並不得共用。」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1條第1項所明定,上開「二方向避難原則」即以同編第95條第2項「樓面居室任一點至二座以上樓梯之步行路徑重複部分之長度不得大於本編第93條規定之最大容許步行距離二分之一」控制,是有關非居室部分,得免檢討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及二方向避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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