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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高層建築物集合住宅廚房防火區劃疑義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3 年 11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11.20國署建管字第1130106764號函

一、復貴事務所113年10月21日(113)仁建字第11310006號函。

二、「高層建築物設有燃氣設備時,應將燃氣設備集中設置,並設置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且與其他部分應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層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第2項所明定,「……未設有燃氣設備者,自不受上開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43條之限制。」本署(前營建署)101年10月9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63964號函(如附件)業釋示在案。同一高層建築物一部分集合住宅廚房設有燃氣設備、一部分集合住宅廚房未設置燃氣設備者,設有燃氣設備之廚房應依第243條第2項區劃分隔,未設有燃氣設備之廚房得依本署101年10月9日上開號函辦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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