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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毗鄰之兩宗工廠建築物建築基地,於興建完成後,可否合併為一宗基地申請增建廠房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會議日期 72 年 08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08.18.台內營字第176062號說明:

一、復貴廳72.07.08.建四字第13543號函。

二、按建築物經領得使用執照,其處理程序已告終結,本案擬將兩宗基地併為一宗申請增建,純屬另一法律事件上應按申請當時有關法令核處之、惟已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建築物,其中一部分建築物個別申請為工廠使用時,如未具有該部分建築物之法定空地,仍應依本部61.08.27.台內地字480133號函規定,不准設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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