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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築基地臨接現有巷道、排水溝,須否仍應受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退縮開窗之限制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5 年 11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11.13.台內營字第450271號說明:

一、復貴廳75.10.30.建四字197498函。

二、查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2款規定,基地臨接地開窗時應距境界線一公尺以上,本案基地臨接之現有巷道與排水溝非屬於同篇第一條第32款之「道路」、第36款之「永久性空地」或依築法第48條第2項認定之「現有巷道」,仍應退縮方准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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