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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依行政院64年12月4日台64內9100號函興建之軍事特種建築物,是否應申請室內裝修許可及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2.08.15.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272459號說明:

一、復貴局102年7月23日中市都管字第1020107831號函。

二、按「特種建築物得經行政院之許可,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建築法第98條已有明文,本部為審議行政院交議之特種建築物申請案,特訂定「內政部審議行政院交議特種建築物申請案處理原則」,次按「軍事機關建造之建築物,如確係公用或為軍事上之需要,具有機密與時間性,並不妨礙當地都市計畫或公共安全者,應檢具國防部或各軍總部之證明,將擬建地點通知當地地方政府予以指定建築線後興建。」行政院64年12月4日台64內9100號函已有明釋,國防部並依行政院上開函頒訂「軍事機關建築物辦理免建築執照及委請地方政府指示(定)建築線注意事項」在案,另按本部97年10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70808268號函說明四載明:「軍事機關建築物依上開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其後續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者,應由該特種建築物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防部依本原則第8點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三、又按「免申請建築執照之特種建築物,除涉及國家機密者外,俟完工後,起造人於該建築物使用前應檢具竣工圖說、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防災計畫或安全防護計畫及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竣工查報表等資料,送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作為建築物使用管理之依據,並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前揭處理原則第9點第1項已有明定,再按本部91年2月18日台內營字第0910002211號函示:「……二、關於國軍營區建築物是否應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乙案,按國防部前揭函之意見,略以:(一)本部所屬各單位對外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宜依貴部前規定向地方政府申報公共安檢查結果;但對非屬供公眾使用之軍事建築,為使各地方政府有所依循,並可避免相關圖說文件於申報流程中產生洩密事件,建議仍由本部自行列管檢查,免向地方建築主管機關申報,以確保國防機密安全。(二)為使本部所屬單位及地方政府有所依循,國軍開放供公眾使用之建築建議納入申報類別如下:福利總處所屬之福利品供應站及副食品供應站、獨立之休閒中心或招待所、供公眾使用之國軍醫院、國防大學暨所屬醫院等四類單位所屬建築。……前揭國防部函建議之辦理方式本部敬表同意……。」是供公眾使用之國軍醫院、國防大學暨所屬醫院所屬建築按上開原則第9點,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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