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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為因應室內裝修與公共安全檢查問題,建請研商修法改進作業之可行性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4 年 01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1.24.營署建管字第0940000919號說明:

一、復貴會93年12月1日全設聯元(93)字第93049號函。

二、本案本署前於93年12月27日營建署建管字第0930078433號函請高雄市政府說明,並經該府以94年1月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930037019號函復說明在案,敬請卓參。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函94.01.04.高市工務建字第0930037019號主旨:有關室內裝修公會函請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作業程序,納入應檢具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乙案,本局作法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鈞署93年12月27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78433號函辦理。

二、本局為使用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制度落實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作業中,於申報場所如有提具改善計畫必須改善場所,應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惟為考量不溯既往原則,採下列原則辦理:1、建築物如於85年5月1日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施行後始領得使用執照者,必須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2、本次申報室內裝修與前次申報室內裝修有更動者,須檢附室內裝修合格證。3、對於以防火塗料作為改善計畫的場所,專業檢查人員檢查簽證時應注意產品除領有內政部營建署「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外,並應有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檢驗合格證書,並注意產品之施工規範,塗佈厚度、塗佈量與產品出產證明及施工證明所載現場使用面積是否相符。4、無證明文件者,得由專業檢查人員檢查簽證負責,並需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法令規定,至於不合格者提列改善計畫,應補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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