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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廳建議連棟式建築物已領有一張使用執照。各棟之產權,使用及建築形態均係獨立,且非同一門牌號者,其中任一棟申請變更使用時應附設之停車空間,應就各該棟部分分別依有關法令予以審核乙案,核屬可行,准予照辦。

會議日期 67 年 06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7.06.12.台內營字第795158號說明:復67.05.26.建四字第764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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