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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安全梯修改為特別安全梯非屬室內裝修範圍,應另依其所涉之建築行為申請辦理。

會議日期 87 年 03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7.03.18.營署建字第06142號說明:

一、復貴所870307周建字第(87)002號函。

二、按建築物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牆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為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3款所明文;是本案貴所擬將安全梯修改為特別安全梯乙節,依上開規定,已非屬室內裝修之範圍,自應另依其所涉之建築行為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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