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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寓大廈之屋頂板上設立衛星地面站,是否應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乙節,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7 年 09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7.09.24.台內營字第8772893號說明:

一、復貴局87年9月7日高市工務建字第24585號函。

二、按經當地主管機關認定設立於屋頂上高度超過九公尺或面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之廣播電台或衛星地面站,應依法請領雜項執照,本部83.11.11.台內營字第8388595號函業已明釋,惟此設立行為係屬新建,其雜項執照之申請,仍應依建築法第30條規定備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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