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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私人申請利用已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臨時性建築物,在程序上雖得准予免照建築,惟其用地之地目等則仍應受「限制建地擴展執行辦法」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3條等有關規定之限制。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5 年 04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5.04.19.台內營字第675922號說明:

一、復 貴府65.02.19.府民地巳字第8474號函及附件。

二、本件○○建設公司苗栗施工處,為承造高速公路苗栗至台中段○○、○○工程所興建之辦公室,宿舍,重機械保養廠,水泥拌會場,熱拌瀝青場及倉庫等臨時性建築物,在程序上該管苗栗縣政府雖得依據建築法第99條規定,准予免照建築。惟是項建築縱係為配合交通建設所必需,依照「限制建地擴展執行辦法」及「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物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亦應避免使用一至八等則水田,如確因配合重大建設工程之需要,無法避免使用高等則水田時,應於工程竣工之後切實依照原原具結恢復農業生產並不得藉故變更使用,俾有效維護優良農地資源,確保稻作面積,配合現階段糧食增產政策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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