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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本署前函復獎勵停車空間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5 月 2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1.05.20.營署建管字第0912907224號說明:

一、復監察院91年05月01日(91)院台業貳字第0910162600號函轉貴委員會91年04月22日親社管字第15號函。

二、有關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二規定增設之停車空間,其意旨係為增加停車位之供給,協助解決停車問題,有別於依同編第59條設置之法定停車空間,本部84年10月03日台內營字第8480450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結論業有明示。

三、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5條第2項規定,法定停車空間明列為共用部份。至獎勵增設之停車空間,如非位於法定空地、法定防空避難設備範圍內,得為專有部分;如屬共用部分但無同條例第7條規定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情形者,得約定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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