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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物起造人因婚後冠夫姓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乙案,請查照辦理。

會議日期 67 年 07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7.07.21.台內營字第795966號說明:

一、本案是根據貴省政府建設廳67.06.02.建四字第7100號函辦理。

二、本案起造人林碧蘭因婚後冠夫姓為「○○○○」如經檢附戶政機關證明文件,證明其確屬同一人者,其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地政機關應予受理。其他相同案件或因離婚而除去夫姓者,亦應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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