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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封閉建築物內原屬同1使用單元之上下樓層間連通之樓梯及樓板時,其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處理方式1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103.02.06.內授營建管字第1030071386號說明:

一、復貴局103年1月10日北工建字第1030034386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9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限。」前揭條文所稱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變更之具體項目,及該變更項目應依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檢討,分別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各款及本部101年2月17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10801312號函(如附件)明文在案。

三、是以,本案所詢旨揭建築物「因產權異動使原有地面1層及地下1層之產權分別拍賣予兩所有權人,今地面1層之所有權人欲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於其專有部分以樓板封閉最後1次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之3座樓梯‥」1節,自應以該建築物原屬同1使用單元之上下樓層為變更使用申請範圍,並就區劃後之各使用單元檢討合於現行建築技術規則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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