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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部96年12月21日召開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相關事宜」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7.01.04.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808461號>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96年11月6日消保法字第0960010167號函檢送96年10月30日研討「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有關房屋產權登記面積資訊透明化」會議紀錄之議題三會議結論辦理。

案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及本部85年8月2日(85)台內營字第8572920號函釋內容,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者將共用部分,包括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讓售或說定專用使用權予取得專有部分者,是否合理,提請討論。

專家學者及各單位意見:略結論:

一、本案處理原則應考量公平、符合實務、減少糾紛等三方面,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民法適用同時,如產生競合,條例為特別法,自優先民法之適用。

二、有關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其特定人與區分所有權人以外特定人之文字產生適用疑義乙節,日後可配合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再予全面修正。對於目前條例第58條第2項規定疑義,本部85年8月2日台(85)內營字第8572920號函釋,仍維持適用。

三、另針對起造人及建築業者於公寓大廈讓售時,其法定空地、法定停車空間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等,是否約定專用使用或需由全體共有,應依條例第56條規定於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確實規劃清楚,俾利相關資訊更加透明,以減少消費爭議。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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