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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固定通信業者利用建築物既有電信室內設置集線室,如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基於簡政便民立場,得否採取備查方式辦理?即由室內裝修業或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並檢附相關圖說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免予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09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09.03.營署建管字第927970號說明:

一、奉交下貴局90年7月26日北市工建字第9043776300號函辦理。

二、依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但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授權建築師公會或其他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審查。」至有關固定通信業者利用建築物既有電信室內設置集線室,如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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