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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使用執照核發後起造人發現使用執照所記載之住址與戶籍上之住址不符,准于比照本部64.09.01.台內營字第647577號函(註)規定辦理,請 查照。

會議日期 68 年 03 月 14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03.14.台內營字第008266號說明:

一、復 貴廳68.02.09.(68)建四字第56540號函。

二、本案申請更正使用執照所記載住址,如不涉及財產上權利可據當事人書面聲明予以更正,毋待另提戶籍謄本,用資便民。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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