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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基於事實上之困難而無法檢附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時,可否以原使用執照影本替代疑義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9 年 12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12.31.台內營字第059129號說明:

一、復貴局69.11.29.69高市工務建字第22155號函。

二、查建築法第74條明文規定:「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應檢附建築物之原使用執照」,蓋建築物使用執照乃為申請接水電,登記營業,申請使用之要件,復為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與課稅之重要依據,至其建築物領得變更使用執照,原領使用執照自應予以繳存以利管理,若原使用執照滅失時,所有人得依法申請補發。是本案以影本替代自屬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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