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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得否以管理委員「私人」名義(三人聯名)存放乙案,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3.12.10.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88153號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93年11月16日法律決字第0930345964號函轉于暐君93年11月4日書函辦理。

二、按「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3項所明文規定,故公共基金應設立專戶儲存,然該專戶究應以管理委員會為戶名,或以管理委員個人、抑或數人聯名為戶名,法雖無明文,惟基於管理上之公信力及單純性,應以儲存於以管理委員會為戶名之帳戶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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