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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物基地合併而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時,可否由地政機關逕為辦理建物基地號變更登記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75 年 02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02.28.台內地字第386484號說明:

一、復貴處75.02.04.地一字第21089號函。

二、按建物基地分割,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時,由地政事務所依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內註明之各建物座落地號,填具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逕為辦理建物基地號變更登記,並免收登記費,前經本部69.06.11.台內地字第28681號函示有案。建物基地因合併,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時,其建物基地號變更登記,應比照上開函示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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