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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合法房屋靠巷道之一樓窗戶裝設防盜鐵窗超出牆外四十公分,影響交通,應如何處理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1 年 05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1.05.07.台內營字第083058號說明: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建設廳71.03.11.建四字第14082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物不得突出建築線之外,但紀念性建築物以及在公益上或短期內有需要且無礙交通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其突出者不在此限。此為建築法第51條所明定,本案系爭突出物,應由主管建築機關加以勘查,若有違上開規定足以妨害公共交通者,應依同法第88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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