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4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多層分戶建築物,其部分所有權人申請用途變更,需否徵得全部所有權人之同意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2 年 03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2.03.31.台內營字第143375號說明:

一、復 貴廳72.03.16.建四字第14334號函。

二、查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多層分戶建築物,其部分所有權人依建築法第74條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如經檢查其有關公共安全與衛生之結構及建築設備、附建之停車空間等均能符合法令規定,與其變更後之使用,亦不違反都市計畫分區使用。防空避難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在不涉及他人權益情況下,得以變更使用。

三、檢還○○○君申請變更停車空間書件暨台中市政府(68)中工建字第208號案第三卷。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為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多層分戶建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