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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為建築師於擔任其他建築師事務所之從業人員任職期間,得否同時辦理建築師開業登記乙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88.09.08.營署建字第27550號說明:

一、復貴局88年8月17日北市工建字第8831858800號函。

二、按建築師法第6條規定,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現職為建築師事務所從業人員者,法僅規定其應單獨設立建築師事務所或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並無令其應提出離職證明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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