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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已設定地上權之土地,其地上權人申請建築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75 年 03 月 0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75.03.07.台內營字第378336號說明:

一、復貴廳78.01.13建四字1228號函。

二、查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故如未特別註明供其他工作物或竹木而設定者,自可據以申請建築,且如無特別約定,於申請建築時,亦無層數或用途之限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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