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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局函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應以整幢建築物總樓層數或申請用途之場所規模認定疑義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0 年 10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0.10.29.營署建管字第061623號說明:

一、復貴局90年9月24日北市工建字第9044301600號函。

二、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領有使用執照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上開規定所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請依本部64年8月20日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訂定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逕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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