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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公司興建之「楠旗一次配電所多目標使用新建工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辦理,其容積率合併檢討及配置適用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3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書函 96.03.19.營署都字第0962904147號說明:

一、復貴公司96年2月2日電輸字第09602060661號函。

二、查為因應現代化都市綜合性整體發展需要,本部於94年研修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時,將相鄰之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方式興建停車場得合併規劃興建之規定,放寬為所有使用項目均得合併規劃,以促進公共設施用地更經濟有效利用,爰修正上開辦法第8條規定為「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方式開發者,得合併規劃興建」,係指相鄰公共設施用地以多目標方式開發者,其使用項目相同者得合併規劃興建而言。

三、查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之規定,實施建築管理,為都市計畫法第40條所明定。又查建築基地跨越二種公共設施用地(機關用地及變電所用地)之建蔽率、容積率、法定空地及樓地板面積配置檢討,建築法令尚無相關規定,是以建築基地跨越二種公共設施用地,尚不得容積率合併檢討配置。本案建築基地跨越二種公共設用地(機關用地及變電所用地)其容積率如擬合併檢討配置,仍請先行將機關用地變更為變電所用地後再行辦理,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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