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政府機關(構)所設置於地面用以標示機關(構)名稱及提供民眾辨識、導引之標示牌,因屬為民服務所必需,不具營業廣告性質,非屬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所稱「樹立廣告」,免依本部營建署93年12月16日營署建管字第0930075658號函辦理,惟標示牌高度不得超過3公尺,請查照。

會議日期 96 年 05 月 2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6.05.25.台內營字第0960803438號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政府機關(構)所設置於地面…」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