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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廳所請桃圍縣政府建設局函為建造執照變更起造人後逾期未依規定繳納契稅擬不發給使用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8 年 12 月 1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8.12.10.台內營字第045644號說明:

一、復 貴廳68.11.09.(68)建四字第240713號函。

二、查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應以主管建築機關查驗其建築是否與設計圖樣相符以為斷,建築法第7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建築物竣工後使用執照之停發,如無違反同法第70條第1項及第72條之規定者不得任意為之,前經本部64.04.12.台內營字第622916號函銓釋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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