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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建築法令疑義。

會議日期 66 年 01 月 15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6.01.15.台內營字第716238號說明:

一、復貴廳65.11.29.建四字第194003號函。

二、關於天花板之淨高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二條規定甚明,如依○君列舉樓梯踏步版下側淨高一‧七公尺以下部分,應不得作浴廁。至若結構造型特殊之斜牆屋面,其高度在一‧七公尺以下部分,因係建築物之造型,自然形成,該部分如未以分間牆予以分隔,自不受上開條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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