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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報貴縣霧峰鄉○○街○○○社區因九二一地震建築物受損,辦理都市更新申請,如設計規劃案變更原社區留設之私設通路位置,是否需經該社區以該私設通路出入之未參與重建住戶同意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05 月 01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1.05.01.內授營字第0910083352號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1年3月26日府工建字第09104254800號函。

二、按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為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所明定。本案申請重建之建築基地改變私設通路留設位置,若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依上開規定,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即無需經該私設通路出入之未參與重建之權利關係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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