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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部營建署函94.07.08.營署建管字第0940035663號正本:基隆市政府

會議日期 94 年 07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7.08.營署建管字第0940035663號主旨:有關涼亭之建造,其構造雖具備有梁、柱及頂蓋,已構成建築法第4條規定之建築物,惟其使用確為各景點及民眾休憩地點不可或缺之遮陽避雨場所,而考量其需求之普遍性,及屬臨時性之建築物,可否排除建築法之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4年7月1日基府都建壹字第0940064291號函。

二、建築法第99條明定: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三、臨時性之建築物。…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是本案有關涼亭之建造,如屬臨時性之建築物,依上開規定,應依貴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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