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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位於貴轄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45號之太平洋崇光百貨建物申請變更使用與南港線BL10忠孝復興站四號出入口連通案是否需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11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3.11.30.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12758號說明:

一、復貴府工務局93年11月2日北市工建字第09354253000號函。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與地下公共運輸系統相連接之地下街或地下商場,應檢具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及評定書,或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建築物以地下通道與基地外之地下建築物、地下運輸系統設施直接連接者,該建築物地面以下之部分及地下通道適用第十一章地下建築物規定;但以緩衝區間接連接,並符合同條第二項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故建築物地下層如以地下通道直接達接基地外之地下公共運輸系統並作商場用途使用者,應適用總則編前揭規定第一項第三款,如以緩衝區間接連接並符合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各款規定者,則無總則編第三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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