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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六三條規定留設之「基地內通路」,其法定寬度內可否設置台階或通往地下室車道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82 年 09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2.09.23.台內營字第828641號說明:

一、復貴廳82年7月12日八二建四字第31932號函。

二、按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六三條規定留設之「基地內通路」除平時供人員通行外,為確保公共安全,尚須具備緊急情況時,供消防或救險、工程車通行之功能,是於其法定寬度內自不得設置通往地下室之車道或足以妨礙車輛通行之台階。至位於山區之建築物,其留設之「基地內通路」,如因天然地形限制確實不能通行車輛者,准比照私設道路依本部73年8月8日台內營字第241366號函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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