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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有建築物之設計監造建築師於其工程完工,並領取使用執照後死亡,其尚待辦理之竣工驗收、決算手續,可否由原建築師之妻聘請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負責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會議日期 69 年 01 月 17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69.01.17.台內營字第053483號說明:

一、復貴廳(68)建四字第248335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70條之規定,其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即已完成建築法上之程序,至建築師與起造人間之約定純屬私權之委任關係,應依民法第550條之規定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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