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公有建築物之設計監造建築師於其工程完工,並領取使用執照後死亡,其尚待辦理之竣工驗收、決算手續,可否由原建築師之妻聘請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負責辦理乙案,復請查照。
內文
內政部函 69.01.17.台內營字第053483號說明:
一、復貴廳(68)建四字第248335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70條之規定,其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即已完成建築法上之程序,至建築師與起造人間之約定純屬私權之委任關係,應依民法第550條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內政部函 69.01.17.台內營字第053483號說明:
一、復貴廳(68)建四字第248335號函。
二、依建築法第70條之規定,其已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即已完成建築法上之程序,至建築師與起造人間之約定純屬私權之委任關係,應依民法第550條之規定辦理。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帶「關於公有建築物之設計監造建築師…」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