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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安置受災戶興建之臨時住宅(組合屋),其有關建築許可事宜,請依說明查照辦理。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8.08.18.台內營字第0980808340號說明:建築法第99條明定:「左列各款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者,得不適用本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三、臨時性之建築物。…前項建築物之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事項之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安置受災戶興建之臨時住宅(組合屋),係屬前開建築法第99條所稱臨時性之建築物,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其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則)有關規定許可,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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