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2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為建築師法第6條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1 年 10 月 1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1.10.18.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13216號說明:

一、復貴府91年10月2日府工管字第0910159626號函。

二、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並以其登記開業之省(市),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其在其他省(市)執行業務時,應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免設分事務所,建築師法第6條已有規定。至向非建築師事務所所在區域之地方主管機關登記是否應每年辦理乙次,法並無明文規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函為建築師法第6條規定乙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