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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高層建築物辦理變更用途時,有關建築技術規則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規定適用疑義」會議結論乙份,請 查照轉行。

會議日期 84 年 06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4.06.16.台內營字第848472913號>結論:本部83年10月28日台(83)內營字第8388526號令發布施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二章高層建築物規定前,已申請建造之高層建築物,其辦理變更使用時,應依同章第二百三十三條有關帷幕外牆活動安全門窗之規定,第二百四十二條有關梯間之防火區劃及第二百五十七條有關火警自動警報及自動撒水設備等消防設備條文,就申請變更使用之樓層予以檢討,以維公共安全。屬「舊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適用範圍之建築物應同時依該辦法之規定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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