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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物使用用途供住宅、宿舍之公有建築物,其建築物室內隔間、裝修是否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請領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2 年 06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2.06.26.營署建管字第0920035159號說明:

一、復貴府92年6月9日府工使字第0920101552-0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所訂宿舍安養及住宅屬H-1及H-2類同屬H類住宿類,次按建築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1款明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又實施都市計畫地區6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及非都市計畫地區4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為本部64年8月20日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所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範圍。故本案有關人事行政局地方研習中心仁愛樓學員寢室其使用用途既係為宿舍之公有建築物,其規模如達前述規定,即應依法申請室內裝修,惟案涉事實認定,仍請貴府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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