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27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樓地板面積100平方公尺以下內部裝修材料及行為是否應申請審查許可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06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93.06.02.內授營建管字第0930007330號說明:

一、復貴府93年5月20日北府工使字第0930383445號函。

二、「建築物室內裝修應遵守左列規定:一、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二、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為建築法第77條之2所明定,是來函所述裝修行為如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所稱室內裝修行為時,仍應依規定申請審查許可。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函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樓地板…」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