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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編門牌變更戶數,倘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是否需辦理室內裝修審查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93 年 08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函 93.08.09.營署建管字第0930048199號說明:

一、復貴府93年7月19日府工使字第0930181672號函。

二、「按建築物領得使用執照後申請增編門牌數變更戶數,如涉及室內裝修、用途變更行為時,自應依法分別申請裝修許可、變更使用執照後,始得增編門牌變更戶數。……」為本部88年1月12日台(88)內營字第8872068號函所明示,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因辦理增編變更戶數而增加之分戶牆,如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應依法申請裝修許可並取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後,始得申請辦理增編門牌變更戶數。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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