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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研商「護理機構建築物用途之審查標準」疑義案會議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83 年 10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函 83.10.28.台內營字第8388563號>結論:關於建築物用途為護理之家(護理機構),其建築技術規則部分之審查標準,比照養老院、兒童福利設施之規定辦理,本部83年6月7日台(83)內營字第8303180號函已有明示,應無疑義。惟有關其樓梯之構造標準,要其護理收容(服務)對象確不供兒童使用者,得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十三條表列第一類標準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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