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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府函為農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應如何審認疑義案,復請 查照。

會議日期 100 年 12 月 02 日

內文

行政院農委會函 100.12.02.農水保字第1000168057號說明:

一、復貴府100年10月25日府農務字第1000340141號函。

二、首揭函所稱農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倘經認定僅作為農舍通行之用,而非生產所需者,應將此作為農舍通行用途之設施,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於申請興建農舍時一併提出,其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10%檢討。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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